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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1664 2019-09-29 韩卉
关键词: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肥律师 离婚律师 强制戒毒
基本案情
   续某(女)与司某光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均属于二婚,婚后生育一女司某瑞X(1999年1月19日出生),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续某曾在2016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续某与司某瑞离婚,婚生子女司某瑞X由司某瑞抚养。
   婚后一年,续某将司某瑞诉至法院。续某称,判决生效后,司某瑞未全面负责的履行作为婚生子司某瑞X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的职责,不但未改正其酗酒的恶习,反而多次吸毒,最终被某某市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致使孩子多无人照看,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为此,原告续某向法院提交了证人李X、龙X、刘某X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接警登记记录等。
法院判决
   该案经XX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司某光已被强制戒毒无法抚养孩子成长,切对孩子的成长也不利。最终支持了原告续某的诉求。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夫妻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应该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的角度来整体衡量孩子跟谁生活更有利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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