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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之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程序

1984 2019-09-20 陈欣妤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土地征迁 征迁常识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程序是怎样的?想必很多人都对此会有疑问,相信大家阅读了下面的相关文章之后,大家对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程序是怎样的都会有所了解。那么,针对这个的问题,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收集整理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什么是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二、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程序是怎样的?

  1、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3、举行听证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有哪些?

  1、货币补偿

  2、产权置换

  3、结合型补偿

  以上就是由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于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程序是怎样的的有关知识,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很多人都对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程序有了一定的认识,以后再面对这样的问题再也不会感到棘手,可以做到事半功倍、迎刃而解。

  如果您还有关于此类的问题,欢迎咨询安徽律政网专业律师,电话:1537532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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