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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之大雪路滑发生单方事故致人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1755 2019-05-07 王锋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网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

基本案情

  2014年x月x日,陈某驾驶皖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天下大雪,路面上已有积雪,陈某并未按照规定减速慢行,在行驶过程中喷撞到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后侧翻于高速公路外,造成该车乘客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走审查。

律师分析

  陈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冰雪天气未能按照规定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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