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晟川-胡静轩律师网

188-5605-0836

经典案例之如何争夺离婚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

1252 2019-05-06 陈欣妤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离婚纠纷 子女抚养


案情

 

孙某(女)和张某(男)于2002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第一眼互有意思,于是继续交往,经过二个月的接触,二人同居在一起。同居期间,孙某稍有不满意,便耍脾气,甚至深更夜半离家出走。但张某认为二人感情尚可,婚后应该会有所改变,双方便于20028月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婚后,孙某懒惰的性格就逐渐显现,不会煮饭,也不想学习厨艺,经常以快餐或快食面充当主餐,也极少打扫家庭卫生;尤其是孙某只有初中文化,与大学毕业的张某缺乏交流。而张某认为孙某素质太低,有时甚至连自己说的话也无法理解,觉得不是同一档次,没有共同语言,所谓话不投机半句多,所以也就不怎么与她沟通,感情日渐疏淡。20038月,儿子出世。儿子出世后,张某的父母从乡下来到张某的家中,帮助携带小孩。由于张某父母的亲戚较多,经常来往。孙某对此颇为不满,认为理想中的家庭生活应该是一有三口,不能有其他人的干扰。于是多次扬言要张某的父母外出居住,到后来更是破口大骂。张某的父母不堪忍受,于20108月外出居住;张某非常气愤,带着儿子一同与父母居住,孙某单独一个人在家居住。此种情况一直延续至201312月,由于分居日久,张某请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

 
律师分析

 

离婚是父母无可奈何的选择。而父母的离婚,必然会对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伤害。如何让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减少到最低的程度,是我们在立法和处理离婚应当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处理离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除了适当考虑父母双方各自的利益外,更应该考虑子女的权益,考虑怎么才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为抚养权的对象是子女,而不是父母。

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如果您还有关于此类的问题,欢迎咨询安徽律政网专业律师,电话:15375329951。

快速提问

有用

246

© 2019 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皖ICP备18005190号-3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1623号

友情链接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