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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界定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786 2019-10-17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城市化也在加速发展。随着城市改造和建设的快速发展,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有关法律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没有作出太多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被拆迁房屋权属界定的困难。如果要确定婚后拆迁房屋的性质,即拆迁房屋是配偶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的共同财产?下面合肥律师为你解答:

1、被拆迁的房屋是配偶一方婚前的财产。安置房按人口使用标准进行安置。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双方都扩大或增加了房屋,另一方拥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三、拆迁房屋为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夫妻双方都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配偶一方父母的财产。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都扩建或增加了房屋。夫妻双方都有一定的产权份额。还有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一方的财产为另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伤残人员医疗费用和生活补助。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的财产,归夫妻所有。父母在双方婚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的除外。

(四)供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合并为一方的财产,包括:

1、配偶的特殊财产,如职业、工作、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

2、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和医疗生活津贴;

三、一方的人身津贴、人身保险费、医疗费、残疾费、医疗费;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获得的荣誉奖章;双方同意为个人拥有财产。

5、通常在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安置房权属上存在很大的差距。在分配房屋时,应当考虑所有权份额较大的一方,并相应补偿另一方。

6、通常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的所有权主体是一方的父母,双方的份额相对较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由此可见,婚后拆迁安置的房屋不一定是共有财产。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判断婚姻关系期间的个人财产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决定婚后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所得,是以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为基础,还是以夫妻共同经营为基础。前者是个人所有制,后者是共同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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