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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实务二:工程合同结算条款受哪些因素影响

1542 2017-04-07

副标题:工程款如何受合同固定价款、设计变更、签证及其他情形影响?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实务研究课题(二) 作者:朱升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合同)无效对工程款的影响?

(一)一般原则:合同无效一般对工程价款约定没有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第二条)

(二)例外一:合同无效后,法院收缴非法所得对工程款数额的影响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司法解释第四条)

(三)例外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款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l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第三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二、固定价款的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的影响

(一)一般规定:原则上不允许鉴定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二)例外一:发生设计变更等增减量对固定价款的突破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三)例外二:材料款行情变更过大对固定价款的影响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三、设计变更对工程总价款的影响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四、其他签证对工程款的影响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五、阴阳合同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备案合同约定的价款与中标价不一致的,如该工程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应按中标价确定工程价款;如该工程不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当事人举证证明备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或实际履行的合同,可以备案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省高院指导意见第8条)

 

六、低于成本价的价款约定效力

    承包人就招投标工程承诺对工程价款予以大幅度让利的,属于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认定无效;承包人就非招投标工程承诺予以让利,如无证据证明让利后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可认定该承诺有效,按该承诺结算工程价款。(省高院指导意见第9条)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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