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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施工企业作为被告类案件的分析和风险预防浅议

1086 2018-07-30

编辑:张h

摘要:

施工企业虽然资金和人员流动较大,但因其经营范围单一,其产生的诉讼案件,可以进行有效的归纳总结,尤其是施工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施工企业直接管理的工程,往往很少产生纠纷,或者争议并不复杂。而其重大诉讼纠纷大多是因转包分包或挂靠引起的。常见重要作为被告的案件,包括实际施工人、材料撕桶嘧槠鹚呤┕さノ徽馊类典型案件。此外还有部分用工诉讼或者开发商起诉的案件,因所占比例较小,在此就不做重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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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越来越专业化,律师的分工也越来越精细化。不仅如此,很多优秀的专业律师都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因而在建设工程领域,如果想充分的服务于施工企业或者其他工程建设主体,不仅要善于处理建设工程相关诉讼纠纷,还应担归纳 分析所服务企业的常见问题,并找到纠纷的根源,做到诉讼预防或规避法律风险。这才是优秀建设工程行业法律工作者的奋斗方向。

本文从 工企业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入手,归纳诉讼案件的代表类型,分析典型诉讼案件的问题根源,从而为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预防做好知识储备。供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管理者及法务工作者参考。

二、施工企业作为被告的重点案件归纳分析

  任何有历史的施工企业或多或少存在诉讼纠纷,而且案件类型较为多样。例如,劳动人事纠纷、工伤赔偿、借贷担保等。但诸如此类的案件,数额或法律关系一般较为简单,单独分析论述意义不大,也不被施工企业管理者关注。而与施a有关的主材商起诉、班组起诉以及实际施工人起诉,这三类案件是施工企业最为关注的案件。往往因施工企业未参与管理,会计账目证据不全、用章管理不善、法律文件制定错误等原因,导致施工企业承担了不应有的法律责任。

(一)主材供应商起诉的案件分析

工程施工领域,s料款往往占到工程总造价的60%。因而主材商(房建领域一般是钢材供应商和混凝土供应商)诉讼案件的标的一般较大。欠款动辄几百万乃至几千万不等。施工企业直接管理的项目,一般都s好了成本预算,往往都能有效解决,很少能产生诉讼。但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施工的项目,因主材供应商并非施工企业直接洽谈,也没有直接合作关系,施工企业无法直接商谈货款给付事项。建设单位资金一旦发生延误,主材供应商如果发现原先合作的实际施工人无力支付货款。主材供应s便会跳过实际施工人,从而直接将施工单位列为被告。

主材供应商在起诉前,往往都好想尽办法加盖上施工企业的印章,哪怕是资料用章,s时收集和固定其他诉讼证据。从而,将施工单位并不知情的债务全部判决到施工企业名下。如果施工单位无法推翻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只能全额认可主材商起诉的数额。施工单位没有参与合同的履行,其根本无法核对供货总款以及已付款的基本数额。因而这样的案件,施工单位将面临巨大s不白之冤。

(二)班组起诉的案件分析

班组起诉的案件,一般原告都会以农民工工资欠付的名义主张诉权,以争取法院倾向性保护农民工利益的判决。班组跳过实际施工人,把诉讼剑指施工单位。因目前司法解释没有对再行分包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因而各地方判决存在差异,s的认为施工单位违法分包挂靠,而且原告主张的存在农民工工资,因而可以判决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一种观点,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推定施工单位承担欠付责任。但即便按照第二种方式判决的案件,施工单位在证明施工单位并不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问题上s往往举证不能。因而还会最终承担不知情的债务损失。

此类案件,笔者代理的多起原告案件均是跳过实际施工人,从而判决施工企业承担责s。施工企业因财务混乱,最终法院全额或基本支持我方的诉请。

(三)实际施工人起诉的案件分析

实际施工人是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转包、分包或者挂靠,并且实际组织班组施工的主体,此类主体可以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这类案件的主要风险是施工企业往来账目混i、实际施工人施工不充分、质量不合格需要维修。这将导致实际施工人多领工程款,遗留施工单位后续工程,或者产生保修责任等系列问题。笔者代理的多起实际施工人起诉施工单位,其中一千万左右的工程,往往最终可为原告方多争取几百万,我方胜诉的原因就是抓住了对方财务混乱的i利因素。

此外,在收取大额管理费的工程上,如果施工单位未参与施工管理,甚至还有可能被法院扣减管理费。例如笔者代理的一起水电安装分包工程案件,作为原告方代理人,通过提出挂靠费为非法所得的核心观点,最终为原告方多扣减10%的管理费,也就是多争取了近300万。但相对的,被告施工企业也就损失了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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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为被告的典型诉讼案件预防和解决办法

(一)主材供应商起诉的案件预防和解决办法

因施工企业直接管理的工程,供应商起诉较少,就不做=多介绍。这里仅针对转包挂靠但未参与管理的工程进行研究。此类购销合同诉讼案件的风险防范,主要是推翻被告主体资格,引导法院以合同的实际履行为基础,判决施工单位无需承担责任。对施工单位不利的因素一般有:挂靠项目必然出现资料专用等印章、有关实际施工人的授权委托书=任命书、以及转款给材料商行为的三类不利因素。

这几个因素可分别如下对待:一是资料专用章应妥善保管,并且将资料专用章的用途及效=进行公示,不能因资料用章直接导致施工企业承担责任;二是关于实际施工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任命书内容问题,必须明确著名授权范围同时避免文件外露;三是存在的转款行为,转款行为可能会被看作供货商与施工企业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因而转款必须备注代付或者每笔款项由实际施工=申请。

(二)班组起诉的案件预防和解决办法

单项施工班组,一般与施工单位并无直接合同关系。施工班组都是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大都因实际施工人管理不当从而资不抵债,施工班组为了能确保执行,于是跳过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施工单位。

此类案件,因2004年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并不涉及此类问题,因而全国判决并不统一。但此类案件一旦被法院认定纯属人工费或者认定为挂靠,法院一般判决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法院一般会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认定施工单位只在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而此类关系,施工单位只需避俗匀瞎铱浚提供建委保存的农民工结清承诺书即可,一般都会按照后者判决,从而可以有效的规避损失。

(三)实际施工人起诉的思预防和解决办法

实际施工人与施工单位的关系主要是挂靠、转包、分包,虽然施工单位不参与管理,但实际施工人对于项目资金的抗风险能力较低,从而导致施工单位承担了为处理材料商或者班组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可能出现的工程完工或者质量保修责任问题。此类案件从如下方面入手。第一,必须从源头入手,大合同约定所有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必须转入施工单位账号。第二,优化挂靠协议、转包协议的结算条款,尽可能苡檬杖」铱抗芾矸训茸盅。此类协议往往法院需要查明施工单位是否配合施工或者参与管理。如果没有,收取的管理费将扣减。第三,一旦施工单位产生合同约定外的费用支出或责任承担时,必须及时要求实际施工人出具情况说明,这就类似于工程签证联系单,以方产生诉讼没有依据。此埽与实际施工人的财务手续完备也是风险防范非常重要的一方面。

四、结语

施工企业面对挂靠转包分包的过程时,一旦出现甲方失信,其法律风险往往比自己直接施工的法律风险高出一倍。因而深入研究和分析此n工程施工企业需要面对的诉讼风险,就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初步对施工单位常为被告的常见案件,作为概括性实务分析,后续会针对实务中施工单位常遇到的代表类案例,单独分类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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