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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答疑之什么是“套路贷”

869 2018-09-11

编辑:张诺曼

一、“套路贷”的概念

所谓“套路贷,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其本质上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来侵吞被害人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这类犯罪行为最初起源于民间高利贷,其后经过不断演变而成为这种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二、基本行为方式

如:借50万元,约定一个月利息5万元,借条要翻倍写100万元,加上银行走流水100万元,通常还要提供租房、车子等抵押、担保。对应虚高借条的数额,借款人就会将房子、车子转租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e中获利。

三、涉及的罪名

(一)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进行了规定。

一般而言,理论上认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在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从而遭受损失。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进行了规定。一般而言,理论上认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在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从而遭受损失。

在“套路贷”中,受害人主观上认为自己只需对实际欠款还款,却写下了高额数字的欠条,其后通过利滚利、平账等方式,借款数额不断扩大,被害人遭受暴力手段索取债务后,在恐惧中错误e处分了自己房产,涉嫌诈骗罪。

(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以恐吓行为为手段使他人交付财产(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表现为,使用恐吓手段,使他人产生恐y心理,进而取得财产。敲诈勒索罪(既遂)具有与诈骗罪相似的基本结构:对他人实施恐吓行为―相对方因恐吓产生恐惧心理―相对方因恐惧而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要素具有原因上的关联,并且存在固定的先后顺序。

(三)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拘禁罪作了规定。

非法拘禁罪,具体而言,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会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犯罪动机比较多样。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限定。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行为的非法性是镆的条件。同时,本罪容易与其他犯罪存在牵连关系,需要区分一罪还是数罪。此外,索债型非法拘禁是当前比较多发的一种类型。

(四)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出于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夺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务,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其进行了规定。从构成要件来说,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存在争议。客体方面,侵犯的应该是社会秩序,该社会秩序是指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诵颉"傺靶谱淌伦锏闹鞴鄯矫嬗Φ笔侵苯庸室猓行为内容均应是作为,不包括不作为。客观方面,该罪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分类概括。在套路贷案例中,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情况是在催讨债务中,对整个债务关系并不清楚,仅参与其中一两次吮缓θ思捌浼沂舻娜杪睢⒖窒乓约岸旅诺刃形,在不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的情况下,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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