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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医疗纠纷纠纷。

我是一家个体足疗中心美容院,前一段时间我给一个客户就是免费拔罐,不小心给人烫伤了,然后我积极配合,烫伤人员到六安医院去治疗,花费都是我自己承担,然后呢,他私自跟朋友一起到合肥私人整容医院去配了一支药膏要600,然后我就是说让他给我发票,还有挂号单,他没有,他只拿了人家个开锯条,然后我就是说我不承认嘛,因为那个开锯条任何人都会开的,我不承认,然后我就让他报警,报警之后警察说让我们能私了就私了,不能私了就走法律程序就是私了的话,他问我要3000,我没给,然后我就说要么我们就走法律程序上法庭,我想咨询的问题是。如果他验过伤轻度也好,或者是重度也好,他再到人家私人医院去整形的时候,因为他整形医院里有他的朋友,他会不会不是脖子上面的伤,然后是其他的伤,然后或者是整形啊,这里整形那里整形,他能不能把这个所有的票据都开在这个脖子上,我该怎样去确认他这个是不是脖子烫伤用的药膏,

手机用户:186****3236 时间:2019-12-14

王锋律师解答:
您好,我是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欢迎您在我们的网站上留言。 对于此种情形,要清晰对方所买的药品是否是治疗此次的烫伤,如果对方虚开药品或者虚开票据是可以主张不予承担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方如果要求按照其所开的收据进行赔偿,是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于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加以判断,因此,目前可以双方对于此次的损害赔偿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对方起诉,也要积极应诉,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回答时间:20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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